二十世紀,人類經過兩次世界大戰,戰爭之火四處蔓延,生靈塗炭,令人浩歎。事實證明,只有以戰止戰,才能讓戰爭的機器停止運轉,還世界以和平。戰爭硝煙既已散去,還需懲治戰爭罪犯,爲人類浩劫畫上一個句號。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是以法治的形式爲戰爭做結,這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勝利者想做而未能如願的事。國際軍事審判的做法,開創了爲戰爭拉下帷幕的法治方式,也爲世界正義的伸張創造了一個文明的模式。
東京審判,既有曆史意義,也有法治意義,可關注和研討的法律和司法問題頗多,至今帶給我們很多啓發。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重視事實真相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最具代表性的是東京審判。東京審判體現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的程序要求。
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中,擇定審判制度和訴訟模式,並不局限于大陸法系或者英美法系,而是各取所長,爲我所用,參酌兩大法系進行了相應的訴訟程序和庭審制度的設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爲求遠東主要戰爭罪犯之公正與迅速的審判及處罰”組織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這條規定體現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兩大價值取向:一是公正,二是迅速。就公正而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吸收了大陸法系重視案件實質真實的特點,特別強調對于事實的充分調查。
爲查明真相,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實行法官可以主動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制度。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十一條規定了法庭的權力,審判過程當中,法庭具有行政事務性質的權力,包括: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力,審訊被告及诘問證人的權力,命令提出證據文件的權力,命令及執行證人宣誓或作出聲明的權力,任命官員執行法庭指定的任何任務的權力(包括庭外采錄證據的任務)。這些規定都有大陸法系法官職權調查主義的色彩。
此外,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十五條關于審訊程序的規定,借鑒英美法系法庭審判的步驟。庭審活動是按照如下程序進行的:首先,由控訴方宣讀起訴書;被告對于起訴書指控罪名的認否程序(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被告人表示是否認罪);由控方進行開庭陳述;被告及其律師進行開庭陳述;由控辯雙方舉證;诘問證人以及被告;由辯護方進行閉庭陳述;控方進行閉庭陳述;評議和宣判。這個過程複制了英美法庭審判的各個步驟。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充分保障辯護權利
評價刑事司法制度,有一個重要指標,就是在刑事訴訟中權利最容易受侵害的一方即嫌疑人、被告人之權利保障狀況如何。國際刑事審判也是如此,審判制度與訴訟程序的設計體現了對辯護方訴訟權利的重視以及控辯平衡觀念。
在辯護權利保障方面,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賦予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權利:其第三章(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了“保證予被告以公正審判”,爲保證審判之公正,列舉了若幹必須遵守的事項:
1.起訴書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必須盡早送達被告。
2.起訴書副本以及法庭憲章的副本必須譯成被告所能了解的文字,即日文。
3.法庭的一切訴訟程序,無論是口頭陳述或書面文件,必須以英、日兩種文字爲之。
4.被告有權選擇自己的辯護人,或由法庭爲其指定辯護人進行辯護。
5.被告本人或其辯護人可以行使辯護權的正常、合理範圍內的一切權利,包括詢問或反诘證人之權利,以及請求法庭協助搜取或調閱于自己有利的各種證據文件的權利。
對于辯護人的人數,沒有加以限制。檢察官有幾十人,辯護律師多達上百人,既包括日本籍律師,也有美國籍律師。在審判中,美國律師逐漸成爲主導者,扮演了主要角色。
爲了避免庭審中出現語言翻譯的偏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組建了三人語言仲裁小組。這一措施有利于保障事實真實的確認,也有利于保障辯護方的防禦權。
此外,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具有一定的特別性質,有一些特點不同于一般審判,如一旦作出裁判,被告人不能上訴,不過,盟軍最高統帥部有權減輕法庭判處的刑罰。這與美國法院作出裁決後,行政長官(總統、州長)有權予以赦免的做法相似。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庭審效率
國際審判很容易形成馬拉松式漫長的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就“審判迅速進行”這一目標,進行了預先程序設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十二條關于“審訊之進行”,規定在審訊過程中,法庭爲保證審訊之迅速進行所應采取的措施及應行使的權力,例如:
1.法庭應采取措施,使審訊程序(無論是陳述、提證或辯論)嚴格限制于控訴中所提出的問題並防止及排除一切與本案問題無關的陳述及一切可使審訊拖延的行爲;
2.法庭應行使維持法庭秩序的權力,對不守紀律或藐視法庭之人應斷然予以相當之處罰,包括剝奪其參加審訊程序之全部的或部分的權利;
3.對于個別患有嚴重精神上或身體上病症的被告,法庭有權決定其是否應當停止出庭受審。
爲提高效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十三條設置了關于證據的規定。總的精神是:關于采納證據,法庭不受一般技術性的證據規則的拘束。法庭將盡一切可能采取簡單、便捷而不拘泥于技術性的程序,並得采用法庭認爲有作證價值的任何證據。這一條的目的在于保證審訊進行盡量迅速簡便。
耐人尋味的是,本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並沒有全面采用英美化的審判方式,但是隨著訴訟的進行,英美法系的審判方式占了上風,導致庭審無法迅速辯解,利落幹脆進行。隨著審判活動的進行,東京審判越來越英美化,這是因爲11個國家的法官大多數來自英美法系;被告人雖然請了日本律師,但同時也請了美國律師,美國律師在庭審中“唱了主角”,庭審英美化的傾向因此越加突出,導致庭審難以迅速進行。
東京審判之所以拖至兩年半之久,有如下原因:其一,交叉詢問較爲費時,例如溥儀出庭作證,長達八個整天,其中七天都是在接受诘問。其二,翻譯也費時間。其三,律師運用拖延戰術,例如動辄申請回避等,導致法庭審判效率降低。其四,控辯雙方臨時動議,需要法官進行評議,起初他們退庭評議,後來改爲當庭投票表決一般臨時動議,以提高效率。總之,東京審判過程中證據調查手續之繁瑣複雜是訴訟難以迅速推進的主要原因之一。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啓發意義
带有政治性质的审判容易流为表演式审判(Show Trial)。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却是一场具有实质意义的审判,也就是一场真的审判。本来,按照某些国家领导人的见解,纳粹德国、法西斯意大利和军国主义日本罪恶昭彰,何须大费周章对其领导人和军事将领等进行审判,直接加以惩治即可,但是,国际军事审判表明,法治不仅是一个国家疆域内的事情,国际事务也需要贯彻法治精神,东京审判就体现了这一理念。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具有實質性,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之訴訟攻防相當激烈,庭審過程絕非走過場,具體表現爲大量證人出庭,法庭調查十分充分,對證人等的诘問不假辭色,頗爲犀利。判決書有1200多頁、幾十萬字,宣讀判決書用了六天半時間。另外,對于庭審活動進行了全部錄音,庭審的文字記錄有五萬多頁,可以說,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爲後人留下了完整、詳細的曆史記錄。
這場審判,對當時的中國法律人觸動很大。當時,國民政府認爲侵華日軍罪惡昭彰,沒有展開細致的搜證工作,又兼忙于內戰,起初的訴訟准備工作並不充分。隨著東京審判的挑戰性越來越強,收集證據的任務越來越重,才積極展開證據收集工作。東京審判再一次表明:審判存在自身邏輯,對于法庭來說,沒有證據證實的事實等于不存在。在這種法庭邏輯之下,必須秉承證據裁判原則,努力收集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以此來建立和鞏固對被告人的指控。
盡管憲章第十三條規定法庭審判不受技術性采證規則之拘束,事實上,由于大多數法庭成員未能擺脫英美法系高度技術性的、繁瑣複雜的證據法規則的影響,訴訟難以快速進行,這並非絕對不是好事——雖然庭審的效率很低,但是東京審判並不爲了追求訴訟效率而舍棄程序公正,這一做法是可圈可點的。東京審判在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方面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同,經得起曆史的檢驗。正應了這樣一句話:兵貴神速,司法審判不貴神速。
此外,法官們立場觀點的分歧,也表明這一審判並非操控下的審判,11國派出的法官具有各自的獨立性,如印度的帕爾法官,許多重大問題的觀點就與其他法官存在分歧,他還獨自發表了自己的判決書;蘇聯派出的法官,在一些問題上的見解具有社會主義法系的特點,也與許多法官存在不同。
刑事審判中,保障司法權威十分重要。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賦予審判長訴訟指揮權,並爲此提供保障。當時辯護律師研判第三次世界大戰迫在眉睫,一旦開始第三次世界大戰,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就將難以爲繼,因新的國際形勢有利于被告人,因此,辯方總想運用拖延戰術。爲保障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威勃庭長運用其訴訟指揮權和法庭懲戒權壓制胡攪蠻纏行爲,他對被告人、律師和證人態度嚴厲,東京審判才得以順利進行。顯然,沒有設定訴訟指揮權和司法懲戒權,審判難以破除阻力,有序進行。
此外,对我国来说,这场审判的一个启发意义,与我国法律教育有关。我国因在民国时期采行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模式,法律教育以大陆法系为取向,例如在北京海运仓的朝阳大学,就是一所以大陆法系法律教育为特色的著名私立大学,当时影响之大乃有“无朝不成法”的美誉。东京审判却偏重英美法系,参与东京审判的法官和检察官以具备英美法系法律素养为优势,好在我国当时有在上海设立的东吴大学法學院,建立之初即致力于比较法、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培养了一批熟谙英美法的法律人才,东吴大学培养的人才在东京审判大显身手。我国当时留学美国获得学位的法律人士,显示了在国际审判中的重要性,国民政府派出的法官梅汝璈先生曾在美国芝加哥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非常了解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在东京审判中可谓游刃有余,做到了不辱使命。
總之,東京審判具有很高的公正性與公信力,當時不但得到了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盟軍最高統帥部沒有行使它擁有的對法庭判處的刑罰予以減輕的權力。當記者就此向駐日盟軍最高司令麥克阿瑟提問時,麥克阿瑟的一番話爲東京審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提供了一個完美的評價,他說:“我沒有任何理由去變更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被告們所判處的刑罰,如果這樣缜密的訴訟程序還不能信賴的話,如果這樣博學的法官們還不能信賴的話,那麽世界上便不會有任何可以信賴的事物了。”
這一番話,既契合實際,又打動人心。
(作者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