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文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法治领域改革的概念分析
法治領域改革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法治新概念新命題,是觀察和解讀當代中國和世界法治發展趨勢的重要概念工具。這一概念與政治界、法學界過去所講的法律改革、法制改革等概念,既有密切的聯系,又有顯著的差別。筆者將通過對這三個概念的比較分析,闡釋法治領域改革概念在時代蘊涵力、理論解釋力、實踐變革力上的顯著優勢。
(一)法律改革
法律改革(legal reform),是中外法学界通用的法学概念,主要是指法律制度或规则的改革。英国学者曼彻斯特解释说:“这个短语可以指法律领域内的各种重要性不同的变革,从相对细微的法令修正直至对整个部门法或法律制度本身进行根本的改革。”这一概念的显著优势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可以在古今中外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等各种场合下普遍使用。因此,法学学者特别是法律史学者和比较法学者广泛运用这一概念来描述古今中外各种法律制度变革现象,如北魏孝文帝法律改革、英国亨利二世法律改革、清末法律改革等。
這一概念也有其局限性。第一,在當代世界各國,由于議會立法特別是政府立法已成爲常態化行爲,每天都有大量新法律制度湧現,法律制度改革已成爲司空見慣、不足爲奇的現象。第二,這個概念把重心放在立法層面的規則或制度變革,而忽略了更重要的法律運行體制改革,甚至將這類改革排除在外。在當代世界各國,立法、執法、司法等體制改革,乃是法律領域更具沖擊力、穿透力的重要改革。
(二)法制改革
法制改革(legal system reform),是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使用得较多的法学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比法律改革更为宽广,包括从法律制度到法律观念、法律体制、法律实践等各方面变革。早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有学者指出:“所谓法制改革,是指对中国现行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革新。”有学者认为:“法制改革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硬体和软体、表层和深层。就我国当前的法制改革而言,最重要的是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的精神的转换。”
同法律改革概念一樣,法制改革概念具有較強的時空適用性,能夠在古今中外語境下廣泛使用。同時,法制改革概念又比法律改革概念的內涵更豐富,涵蓋了法律領域的理念變革、體制變革、實踐變革等現象,具有更強的統攝力和解釋力。不過,法制改革概念將傳統社會(人治模式)的法制改革同現代社會(法治模式)的法制改革等而視之,模糊二者的區別。近年來,政治界和法學界越來越強調從人治到法治、從法制到法治、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的一系列曆史性變革,法治改革、法治領域改革等概念應運而生,取代了既往的法制改革、法律改革概念。
(三)法治領域改革
法治领域改革(reform in the field of rule of law),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述的重要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法治领域改革”概念:“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
法治領域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時代背景下提出的概念,被視爲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首先,法治領域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由之路。“解決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根本途徑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舊的體制機制框架內,用老辦法應對新情況新問題,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來修修補補,是解決不了大問題的。”“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進一步深化法治領域改革,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其次,法治領域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領域。全面深化改革覆蓋到國家治理所有領域的改革,其中包括法治領域改革。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黨的制度建設等領域改革,必然呼喚和催生法治領域改革,也需要法治領域改革予以保障和促進。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曆次戰略部署,都把法治領域改革作爲重點任務,體現出對法治領域改革的高度重視。
與法律改革、法制改革概念相比,法治領域改革概念具有兩個顯著優勢。一是凸顯了法治體制改革的優先地位。這是因爲,法治體制是現代國家法治運行的底座和基石,對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活動的質量、效率、成效具有決定性影響。法治體制改革包括立法體制、行政執法體制、司法體制、守法激勵機制、法治監督體制、法治保障體制、涉外法治體制等體制機制變革。進入新時代以來,黨中央關于法治領域改革的頂層設計,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出發,聚焦于法治體制改革,致力于破除法治體制障礙,推動構建更爲科學先進的法治體制。二是擴大了改革範疇的覆蓋面並增強其穿透力。如後所述,受習近平法治思想“大法治觀”的影響,法治領域改革的範圍已不限于傳統的國家法領域的制度變革,還包括黨內法規領域的制度變革、黨政規範性文件領域的制度變革、社會規範體系領域的制度變革。因此,法治領域改革是一個更具時代蘊涵力、理論解釋力和實踐變革力的學術概念。
值得指出的是,在術語表達上,一些學者習慣于把“法治領域改革”簡化爲“法治改革”。這種表達方式雖然有文字簡潔之優勢,但容易産生語義上的多解和歧義。一是容易把法治改革理解爲法治化的改革,即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的改革。有的學者就是從這一角度提出了法治改革觀。“法治改革觀是指用現代法治作爲目標確定改革的目標,以法治方式促進推動改革。”二是容易把法治改革理解爲對法治自身的改革。法治是法治建設的終極目標狀態,法治領域改革的終極目標就是實現法治。其實,使用“法治改革”術語的學者所講的改革,並不是指對法治自身的改革,而是指對法治領域的各種觀念、體制、制度、做法的變革。因此,“法治領域改革”這一術語更爲妥當和精准。
(一)法治運行體制更爲健全
法治運行體制是有關法治決策和運行的各種權力配置的體制,在法治建設和發展中具有基礎性、決定性意義的要素。西方法治運行體制是在各種政治力量長期鬥爭和博弈過程中建立的,是一種以多黨競爭、多權鼎立爲基礎的分權制衡體制。這種體制有其曆史進步性和實踐合理性,但也有不可克服的內在弊端,即各個政黨、各個權力部門各行其是、互相掣肘,甚至相互對抗、相互否決,不僅難以在並不複雜的社會問題上産生集體共識和行動,而且有可能因一些權力部門的任性而出現法治倒退局面。當代中國法治是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産生了既有集中統一又有分工負責、既有協作又有制約、既有公正又有效率的新型法治運行體制。
新時代新征程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堅持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基本原理,貫徹現行憲法和黨章關于黨和國家機構體系的制度設計,健全法治領導和運行體制,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法治機構職能體系。其一,統一領導。黨的領導的顯著優勢就在于破除法治建設的分散化、碎片化傾向,增強法治建設的統一性、協調性。應堅持黨中央對法治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健全黨領導法治建設的體制機制,提高黨的領導科學化、法治化、規範化水平。其二,優化分工。按照專業性、適配性、集約性等原則,優化法治機構的職權職責配置,確保各個法治機構高質高效地履行好各自職責。其三,配合有力。健全法治機構在法治運行過程中互相配合和互相協作的體制安排,統一思想認識和業務標准,防止不同機構之間基于部門利益互相掣肘、互相否決。其四,制約有效。健全法治機構在法治運行過程中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制度設計,強化前後環節上的信息反饋和問題糾錯機制,有效防止權力濫用、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法治規範體系更加完備
這裏所講的法治規範體系,是指法治建設所需要的各類治理規範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包括國家法律規範體系、黨內法規體系、黨政規範性文件體系、社會規範體系等幾類規範體系。習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大法治觀”,突破了傳統的國家法中心主義的法治觀,不僅明確把黨內法規體系納入法治體系範疇,而且將黨政規範性文件體系、社會規範體系等規範體系建設納入法治工作領域,推動形成各類規範體系一體建設的新格局。“要堅持立法先行,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體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在內的社會規範體系,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基本遵循。”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貫徹這種“大法治觀”,對完善法律規範體系、黨內法規體系、黨政規範性文件體系、社會規範體系進行了戰略部署,推動各類規範體系銜接協調。
新時代新征程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大法治觀”,完善各類規範制定體制,推動形成更加完備、更加協調的法治規範體系。其一,完善法律規範體系。健全立法體制,統籌立改廢釋纂,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完善以憲法爲核心的法律規範體系。其二,完善黨內法規體系。健全黨內法規制定體制,及時進行黨規立改廢釋纂,推動黨內法規體系更加完善。其三,完善黨政規範性文件體系。健全黨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強黨政規範性文件的監督、檢查、清理,確保各類“紅頭文件”符合中央方針政策和國法黨規規定。其四,完善社會規範體系。制訂自律性社會規範的示範文本,建立分種類、多層級的社會規範備案審查制度,加強對社會規範制定的引導和監督,推動完善社會規範體系。
(三)法律公平正義更爲堅實
正義是社會的首要美德,是法治的生命線。法治是向社會輸送法律公平正義産品的事業,法律人是爲社會生産法律公平正義産品的工程師。習近平法治思想不僅將公平正義視爲法治的核心價值,而且提出更高層次的法律公平正義標准。習近平總書記反複強調:“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公平正義是執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線”,“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新時代新征程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堅持更高層次的法律公平正義標准,向全社會提供夠得著、看得見、聽得懂、到得快、能兌現的公平正義,“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進人民心田”。所謂夠得著,是指法律公平正義大門向所有人敞開,能讓所有人便捷地進入。“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法機關,不能搞成舊社會‘官府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所謂看得見,是指法律公平正義的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讓當事人和公衆看得見。“要增強主動公開、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完善機制、創新方式、暢通渠道,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裁判文書。”所謂聽得懂,是指法律公平正義不僅讓法律人可理解可接受,而且要讓當事人和公衆可理解可接受。“一紙判決,或許能夠給當事人正義,卻不一定能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心結’沒有解開,案件也就沒有真正了結。”到得快,是指法律公平正義絕不能遲到,必須及時送達至當事人和社會。所謂能兌現,是指法律公平正義可執行、可兌現,即生效的司法文書得到嚴格執行,當事人勝訴權益得到應有保護,違法犯罪人員受到應有懲罰。
(四)人權法治保障更爲充分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法治最神聖的使命。法治因尊重人權而崇高,因保障人權而美好。從法治角度看,隨著社會主要矛盾發生曆史性變化,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轉化爲人權保障的更高期待。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順應人民對高品質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多方面的權利需求,統籌推進經濟發展、民主法治、思想文化、公平正義、社會治理、環境保護等建設,全面做好就業、收入分配、教育、社保、醫療、住房、養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項人權保障水平。”
在新時代新征程,“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其一,扩大人权法治保障的范围。适应人民群众权利需求增多的新形势,人权法治保障的范围应从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政治权等传统权利扩大到信息权、数据权等新型权利,从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底线权利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高线权利。其二,拓展人权法治保障的空间。适应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人权法治保护的地理空间应从境内拓展到境外,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其三,延伸人权法治保障的链条。“人权的制度,最主要的是其两大机制,一为人权侵害的预防机制,一为侵害发生后的矫正机制。”但传统的人权法治保障机制主要是人权侵害发生的事后救济机制。拓展人权保障链条,就是要构建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到事后救济的全方位全过程的人权保障机制,尽可能让人权不受非法侵害。其四,提升人权法治保障的实效。“一国人权状况好不好,关键看本国人民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这是检验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提升人权法治保障实效,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评价标准,由人民群众感受和评价人权法治保障成效,让人民群众成为人权法治保障的最大受益者。
(五)權力制約監督更加有力
制約和監督權力是現代法治最重要的功能。權力本身無所謂善惡,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則爲善,在法治軌道之外行使則爲惡。“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
新時代新征程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健全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體系,讓權力在監督下在陽光下運行,有效遏制權力濫用和腐敗現象。其一,織密以制度制約權力之網。堅持依法依規設定權力、規範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健全權力運行各領域各環節的各類法律制度,構建起防範權力濫用的制度堤壩。其二,強化以權利制約權力之力。拓展公衆參與立法、執法、司法的渠道,更充分保障人民群衆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讓社會監督成爲無所不在、無時不在的監督。其三,完善以權力制約權力之道。與以權利制約權力相比,以權力制約權力是一種地位更對等、信息更對稱、手段更有力的制約形式。強化立法執法司法責任制度,健全國家機關互相制約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效能。其四,打造以科技制約權力之籠。現代科技既可以給公權力賦能,又可以把公權力關進鐵籠。加快推進權力運行領域的科技應用,推動權力運行全過程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讓權力運行過程可留痕、可監控、可回溯、可問責。
(六)服務經濟發展能力明顯增強
評價法治建設的成效,不僅要看法治的內在方面,即法治體系的成熟、先進和發達程度,而且要看法治的外在方面,即法治服務和保障經濟發展的能力和成效。制度經濟學和法律經濟學均有力證明,法律制度在促進經濟增長和繁榮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國經濟學家諾斯和托馬斯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提出,有效的所有權制度是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也是西方世界興起的主要原因。習近平總書記在分析中國法治在經濟社會發展上的作用時指出:“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我國之所以創造出經濟快速發展、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迹’,同我們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著十分緊密的關系。”
新時代新征程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目標,就是進一步健全法治服務經濟發展的制度機制,以法治保障和促進高質量發展。其一,加強産權保護。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産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有效激發全社會創業創新創造活力。其二,優化營商環境。改善執法、司法和政務服務水平,營造開放包容、執法規範、司法公正、預期明確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其三,依法規範和約束政府行爲。健全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法律制度,推進經濟法治現代化,以法治遏制政府部門不當幹預經濟的慣性和沖動,防範政府部門非法侵擾侵害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其四,提高執法司法效率。深入推進執法司法體制改革,提高依法公正高效執法司法水平,推動涉案財産盡快結束爭議狀態、獲得高效率運用。
(七)國際法治領導力和貢獻力顯著提升
衡量一個國家的法治軟實力,不僅要看其法治在國內的影響力和貢獻力,而且要看其法治在全球的影響力和貢獻力。當前,世界變亂交織,百年變局加速演進,進入動蕩變革期,國際法治公共産品供給嚴重滯後。中國作爲負責任的世界大國,應肩負起國際法治公共産品供給者的重任,積極引領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國際法治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國際法治領導力和貢獻力。
在當今世界,一個法治強國的國際法治領導力和貢獻力至少體現在五個方面。其一,對全球法治議題具有引領和攻堅能力,主持或主導國際規則制定,在全球治理公共性問題提出有效法律解決方案。其二,法律制度和法治文明具有廣泛的國際影響力,被其他國家自願學習和借鑒。其三,擁有一批具有國際美譽度和公信力的司法、仲裁、調解機構,成爲國際經貿爭端解決的重要選擇地。其四,律師、安保、會計等服務行業具有全球競爭力,能夠爲全球跨國企業提供高質量服務。其五,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居于世界領先水平,成爲全球法學研究高地和法學留學生目的地。
三、法治領域改革的重點任務
(一)優化法治機構職能體系
法治機構職能體系是法治運行體制的主體結構,直接決定法治運行質量和效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優化法治機構職能體系作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點任務,提出了一系列標志性、創新性改革舉措,如成立黨的法治建設議事決策協調機構、設立監察委員會、將政府法制機構和司法行政機關合並等,推動法治機構職能體系實現系統性重構。在新時代新征程,應按照現行憲法對國家機構體系的制度設計,進一步深化細化黨和國家法治機構改革,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法治機構職能體系。
一是完善黨領導法治建設的體制機制。“我國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産黨的執政地位,確認了黨在國家政權結構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地位。”應堅持黨中央對法治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各級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各級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統籌推進法治工作,各級黨委政法委歸口管理政法工作,各級法治機構黨組(黨委)主管主抓的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總體格局,把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轉化爲法治建設實效。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後,不少職能相近、聯系密切的黨政機關進行合並設立或合署辦公,黨政機構融合格局顯著增強。黨政機構融合模式的法治體制優勢在于,縮短了從黨的決策到政的執行的運行鏈條,有利于減少運行過程中信息損失、能量損耗、權力梗阻,從而最終提高法治工作效率。但這一模式也帶來新問題,即如何對其執法行爲進行法律監督和法律救濟。因此,應探索構建黨政機構融合後執法行爲的監督和救濟機制,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是優化人大推進法治建設的體制機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確立了人大在國家機構體系中的統領性地位。在國家法治運行上,人大承擔著國家立法、保證憲法法律實施、維護法治統一等重要職責,在推進法治建設上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健全人大在立法上發揮主導作用的體制機制,完善牽頭起草重要法律法規草案機制,更好發揮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健全人大對憲法法律實施的監督制度,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健全人大對執法司法工作監督的機制和方式,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權威、尊嚴。健全人大對“一府一委兩院”監督制度,強化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和國有資産管理、政府債務管理監督,確保各國家機關都在憲法法律範圍內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三是優化法治實施機構職能體系。法治實施涉及行政、監察、審判、檢察等多類國家機構,應理順各自職權職責和分工協作關系。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聚焦法治實施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提出了多項改革任務。其一,推進執紀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機銜接。推進執紀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完善線索移送機制、證據收集與轉換機制、案件查辦協作機制,保持司法程序規範的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其二,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聚焦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問題,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推動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案件,刑事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不屬于犯罪或經審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及時向行政機關移送案件。其三,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根據憲法的規定,這五個機關(五種權力)在刑事案件特別是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上存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下一步的改革任務是,聚焦五個機關權力運行和工作銜接上的爭點堵點斷點問題,提出科學合理、可操作的制度設計和程序安排,推動提高辦案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四是優化各類法治機構職能體系。這就是,理順法治機構統與分、上與下的關系,構建起布局科學、上下一體、運行高效的法治機構體系。就統與分的關系而言,主要是處理好普通法治機構與行業或專門法治機構的關系,如普通審判機關與專門審判機關、普通檢察機關與專門檢察機關、普通公安機關與行業公安機關的關系。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規範專門法院設置。這就要求,對各類專門法院的增設,應堅持審慎、理性、克制原則,嚴格專門法院設立的標准、程序,防止專門法院設得過多過濫,出現普通法院空心化、司法權碎片化的問題。就上與下的關系而言,主要是優化各層級法治機構的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治機構之間關系。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法治機構上下關系有領導、監督、垂直管理等類型,需要根據各自規律特點進一步合理劃分不同層級機構的職能分工。
五是優化各類法治機構內設機構體系。法治機構的內設機構怎麽設置,不僅事關法治機構各種職責職能的充分行使,而且事關法治機構黨務政務業務運行的效能效率。新時代以來,隨著不少法治機構特別是政法機關職能大調整,內設機構改革成爲法治領域改革的重點任務。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被視爲197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恢複重建以來規模最大、調整最多、影響深遠的改革。在當前法治機構職能相對穩定的形勢下,如何優化機構設置、職能配置、資源配置,構建設置科學合理、職能劃分明確、運行高效順暢的內設機構體系,仍然是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任務。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全面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意見》均對內設機構改革進行了新部署。
(二)深化法治規範制定體制改革
此處所指的法治規範,包括前述的國家法律、黨內法規、黨政規範性文件、社會規範等四類規範。因此,深化法治規範制定體制改革,包括完善立法體制、黨內法規制定體制、黨政規範性文件制定機制、社會規範制定機制。
一是完善立法體制。立法體制改革是法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取得曆史性成就。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立法體制機制改革提出了重要舉措,推動完善以憲法爲核心的法律規範體系。這包括: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調動各方工作積極性,形成立法工作強大合力。健全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機制,豐富和拓展公衆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完善立法調研、座談、論證、聽證、評估等機制,健全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衆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確保立法更好反映民情、表達民意、凝聚民智。
二是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深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改革,做好頂層設計、查漏補缺、提質增效文章,面向實踐需要,及時將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爲制度,著力提高制度執行力,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在法規制度軌道上向縱深發展。”完善黨內法規體制機制,就是健全黨內法規的規劃、立項、起草、審議、備案等制度,做好黨內法規立改廢的“加減乘除法”,提升體系的集成性、文本的適配性、規範的周全性,構建科學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體系。
三是完善黨政規範性文件制定機制。黨政規範性文件是黨政機關制定的涉及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黨內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尚未出台專門規定。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只有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可作爲依據,缺少長久性、系統性的制度規定。鑒于黨政規範性文件在治國理政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像制定《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一樣,制定《黨內規範性文件制定辦法》《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專門法規,完善黨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健全黨政規範性文件動態清理工作機制,提高黨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質量。
四是完善社會規範制定機制。社會規範的制定權通常被認爲屬于非政府組織的自治權範疇。但由于單位規章、行業規章、村規民約等社會規範會影響到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甚至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社會規範如何制定越來越成爲立法規制和司法審查的對象。例如,《勞動合同法》第4條對用人單位制定和修改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應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等。《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提出,加強對社會規範制訂和實施情況的監督,制訂自律性社會規範的示範文本,使社會規範制訂和實施符合法治原則和精神。因此,應結合健全基層民主制度、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等改革任務,推動各類單位和組織完善社會規範制定機制,構建起體現民主、法治、人權保障精神的社會規範制定機制。
五是完善各類規範體系銜接協調機制。在法治規範體系中,以憲法爲核心的法律規範體系居于統領性、基礎性地位,其他規範體系必須同憲法法律保持一致,做到彼此銜接協調。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健全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法規銜接協調機制,建設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信息平台等多項改革任務,確保各類規範體系在合憲的基礎上銜接協調。一是完善備案審查制度。適應備案審查主體多元化多級化的新形勢,構建多元多級備案審查體系銜接聯動機制,統一審查方法及其程序。二是健全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法規銜接協調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憲法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健全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法規銜接協調機制,應從規劃、制定、備案審查、清理等多環節入手,確保黨內法規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和諧一致、相輔相成。三是建設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信息平台。這不僅便于社會公衆知曉和遵守黨政規範性文件,而且便于加強對黨政規範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三)深入推進法治實施體制改革
法治實施體系建設是法治建設的重點難點,法治實施體制改革是法治領域改革的主體工程。法治實施包括執法、監察、司法、守法等環節,法治實施體制改革包括執法、監察、司法、守法等領域體制改革。
一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是把本本上的法轉變爲行動中的法的關鍵環節,也是事關人民群衆切身利益的政府行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法治領域改革的重點難點任務。其一,健全政府機構職能體系。針對政府職權職責不清、不作爲、亂作爲等問題,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項目,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其二,深化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爲確保行政執法權在基層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合理劃分鄉鎮(街道)與縣級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權限,穩步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並能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下放給鄉鎮(街道),將基層承接不了的行政執法事項收回縣級職能部門。其三,推進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著眼于解決群衆和社會反映強烈的小過重罰、同案不同罰等問題,完善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統一行政執法行爲標准和尺度,健全落實行政執法審核、公示、公開等制度,讓每一次執法行爲都經得起群衆圍觀和視頻晾曬。
二是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要增強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爲提高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監察體制改革進行戰略部署,2023年修改後的《監察法》對完善監察制度和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這包括,健全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同查同治機制,深化整治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腐敗,嚴肅查處政商勾連破壞政治生態和經濟發展環境問題,完善對重點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制,豐富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有效辦法。健全監察對象合法權益保障機制,依法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企業産權和自主經營權,避免或者減少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影響。完善各類監察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確保嚴格依法慎用監察強制措施。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健全追逃防逃追贓機制,集中整治跨境腐敗問題,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三是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綜合配套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進入到精細化配套和協同性保障新階段的標識性範疇,目標是全面准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其一,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既要切實保障法官、檢察官依法行使辦案權,又要健全司法行爲管理和監督機制,完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和懲戒制度,真正做到有權與有責、放權與控權相統一。其二,完善司法權運行機制。著力解決法院設置和行政區劃高度重合導致的訴訟“主客場”“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等問題,深化行政案件級別管轄、集中管轄、異地管轄改革,構建起保障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理行政案件的機制。持續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更有效地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平正義不折不扣兌現。其三,健全人權司法保障機制。著力解決司法過程中非法侵害涉案當事人人身權和財産權的問題,完善司法強制措施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糾正等工作機制,依法嚴格審慎使用涉及人身權和財産權的司法強制措施,依法查處司法人員非法侵害人身權和財産權的犯罪行爲。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非依法定理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查閱和披露輕微犯罪人的犯罪記錄,促進本人順利回歸社會,消除其犯罪記錄對家庭成員的影響。
四是完善全民守法激勵機制。公民是否尊法守法,不僅取決于本人內在的法律素質和道德素質,而且受制于外在的法治環境和條件。因此,要完善全民守法激勵機制,持續改善外在環境和條件,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其一,通過科學立法和嚴格執法提高違法犯罪的成本,堅決改變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讓遵紀守法成爲理性選擇。其二,完善正當防衛、見義勇爲、助人爲樂等善行義舉的法律保護機制,激勵人們依靠個人力量維護合法權益,形成好人好報、德者有得的正向效應。其三,深化律師制度、公證體制、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讓人民群衆獲得更便捷的法律服務。其四,完善法治宣傳教育機制,善于運用新媒體新技術新手段進行普法宣傳,推動法治精神、法治理念走進百姓心田,讓法治成爲全民的思維方式和行爲習慣。其五,推進預防、受理、辦理、監督追責、維護秩序等信訪工作全過程法治化,依法打擊鬧訪、纏訪等現象,引導信訪群衆依法表達訴求、信訪機關依法解決訴求。
(四)完善涉外法治體制
涉外法治是國家軟實力和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法治建設的突出短板和緊迫任務。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爲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聚焦涉外法治建設的短板弱項,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涉外法治領域改革的重點任務,推動構建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
一是完善涉外立法工作機制。“要堅持立法先行、立改廢釋並舉,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這要求,著眼于反制裁、反幹涉、反“長臂管轄”,應加快涉外領域立法,以法鬥法、以法制法,充實對外鬥爭法律工具箱。著眼于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加強涉外經貿立法,主動對接、積極吸納高標准國際經貿規則,健全涉外經貿法律和規則體系。
二是完善涉外法治實施體制。“要建設協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實施體系,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推進涉外司法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這要求,健全國際執法安全合作機制,依法打擊各類跨國違法犯罪行爲,提高依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能力。健全涉外司法審判制度、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國際商事調解制度,打造一批有國際美譽度和公信力的涉外司法、仲裁、調解機構,讓更多跨國民商事糾紛在中國解決。健全涉外守法機制,引導中國公民和企業在境外自覺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善于運用法治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三是完善海外利益保護機制。“建強保護我國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鏈”,是涉外法治建設急中之急的任務。健全領事保護和協助機制,加強我國駐外外交機構的法治工作力量配置,完善域外法律風險預警、評估和應急處置機制,切實提高事前預防、事中保護、事後處置的能力。加快實施律師業走出去戰略,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競爭力的律所品牌,形成數量衆多、結構合理、世界一流的律所品牌集群。加快實施安保業國際化發展戰略,打造一批有國際競爭力的知名安保企業,提高在海外複雜環境下安保服務能力。
四是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和輸送機制。構建“理論+實務”“法律+外語”“境內+境外”的多方協同的複合型人才培養機制,建立産學研用融合的教育聯動機制,培養政治立場堅定、專業功底深厚、外語交流娴熟、業務能力高超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國際組織法治人才的推薦和輸送機制,有組織地推薦中國優秀法治人才到國際組織任職,支持優秀法治人才競選國際組織重要職務,讓國際法治舞台有更多中國面孔、中國聲音、中國元素。
五是完善深度參與國際法治建設機制。立足于承擔國際法治公共産品供給者的大國責任,構建起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多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從國際法理論研究、國際法規則制定、跨國執法合作機制設計、國際司法機構創建等多方面發力,推動完善國際法治體系,以國際法治促進全球善治。
(五)健全法治監督體制
法治監督體制改革,是完善法治監督體系、加強權力制約監督的根本要求。深化法治監督體制改革,就是要聚焦立法、執法、監察、司法等權力運行中的突出問題,提出有針對性、實效性的改革措施,構建起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法治監督體系,確保立法、執法、監察、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
一是健全立法權監督機制。加強對立法權的監督是法治監督體系建設的新課題新任務。以立法合憲性、合法性、實效性的監督爲重點,完善立法事前論證、事中審查、事後評估制度,構建起立法工作全過程自我監控機制。健全立法立項、起草、聽證、審議、表決等各環節公開機制,讓立法工作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健全備案審查制度,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備案審查信息平台,依法及時處理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對法規規章等書面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責任制,對立法失職、“放水”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設定和追究責任。
二是健全執法權監督機制。對執法權的監督始終是法治監督的重要領域。完善重大決策、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嚴格落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防止侵害人民群衆合法權益的違法決策、違法文件等現象的發生。完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處理機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執法不作爲、亂作爲以及選擇性執法、遠洋捕撈式執法等行爲的違法主體的追責力度。
三是健全監察權監督機制。堅持監督者必受監督,按照《監察法》《監察官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完善監察系統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機制,確保監察權受監督、有約束,堅決防治“燈下黑”。完善監察程序、嚴格批准權限,健全監察機關內控機制,嚴格對監察人員違法行爲的責任追究,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健全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的刑事司法程序,充分發揮起訴和裁判標准的規範、指導作用,加強檢察權、審判權對監察權的制約監督,確保每一個案件的辦理經得起法律和曆史的檢驗。
四是健全司法權監督機制。“法官、檢察官要有審案判案的權力,也要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制約,把對司法權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落實到位,保證法官、檢察官做到‘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權關進制度的籠子。”健全司法機關的層級監督機制,完善司法機關的內部制約監督機制,明確人民法院院長、庭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業務部門負責人監督管理權力和責任,防止司法權濫用。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健全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互相制約機制,防範冤錯案件的發生。充分發揮律師在監督司法上的專業和信息優勢,健全律師監督機制,依法保障律師在司法全過程中的監督權。
(六)創新法治保障制度
法治保障體系作爲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政治保障、組織保障、隊伍保障、教育保障、科技保障、文化保障、經費保障、設施保障等保障條件構成的有機整體。法治保障體系是影響法治現代化進程的重要因素。沒有各類保障條件的強有力支撐,法治體系就難以高質量高效率運行。從很多發展中國家的法治實踐來看,法治保障條件落後或薄弱是制約法治現代化發展的瓶頸性因素。因此,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必須抓緊健全法治保障制度,補齊法治保障條件上的短板弱項,構建起科學完備、支撐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
一是創新法治隊伍建設體制機制。法治隊伍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專業力量。應進一步完善黨管法治隊伍建設的體制機制,健全法治隊伍職業保障制度和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完善職業道德准則和行爲規範,構建起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制度體系,大力提高法治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准。
二是创新法學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法學院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在法治人才保障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學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应完善法學院校与法治机构协同育人机制,共同开展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师团队、就业创业、研究智库等方面建设,推动法学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度融合。构建实践导向型课程体系,编写更多法律实务教材,完善法律实习实训体系,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战实操能力。
三是創新法治科技研發應用機制。現代科技是法治建設的強大動能,是破解法治難題困境的重要利器。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法治建設主戰場,健全原創性引領性科技重點攻關機制,突破法治領域科技發展的各種“卡脖子”難題,確立起中國在世界法治科技發展上的領跑地位。健全法治建設財政保障體制機制,持續加大國家財政投入,加快推進各類數字法治新基建項目建設,推動構建世界領先的數字法治文明新形態。
四是創新法治文化建設體制機制。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文化保障。活生生的法治實踐是最好的法治教育課堂,應運用好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等實踐課堂,充分發揮典型法例、案例、事例傳播法治精神、引領法治風尚的積極作用,構建起公民法治思維方式和行爲習慣的實踐養成體系。法治文化傳播體系是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基礎設施,應加快構建“報、網、端、微、屏”等構成的法治全媒體傳播矩陣,推進法治文化與傳統文化、紅色文化、地方文化、行業文化、企業文化融合發展,增強法治文化的穿透力和傳播力。
(七)健全依規治黨體系
“依規治黨深入黨心,依法治國才能深入民心。”依規治黨體系既是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國家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新時代新征程,應堅持和加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進一步完善立規、守規、執規體制機制,構建起要素齊全、功能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依規治黨體系。前面已論述了完善立規體制機制問題,此處只討論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是健全守規體制機制。健全落實黨內法規公開制度,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等極少數情形外,黨內法規均應通過各類媒體公開發布,讓廣大黨員知規懂規。堅持經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相結合,健全黨內法規學習教育機制,引導廣大黨員、幹部牢固樹立黨規意識,將黨內法規具體要求內化于心、外化于形。抓好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嚴格黨員領導幹部尊規守規用規機制,發揮好以上率下、上行下效的示範引領作用。
二是健全執規體制機制。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增強黨內法規權威性和執行力。明確各級各類黨組織執規職權職責,橫向上合理界定執規權責分工,縱向上科學劃分執規權力層次等級,構建起統分結合、各司其職、上下貫通的執規體系,真正讓鐵規發力、讓禁令生威。堅持執規沒有例外,健全黨內法規面前人人平等機制,對違規違紀行爲堅決嚴肅查處,“不以權勢大而破規,不以問題小而姑息,不以違者衆而放任,不留‘暗門’、不開‘天窗’,堅決防止‘破窗效應’”。
三是健全黨規實施監督體制機制。“抓好法規制度落實,必須落實監督制度,加強日常督察和專項檢查。”應完善常規督查、專項督查、綜合督查等督查機制,健全落實黨內法規實施評估制度,督促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執規責任。
四、法治領域改革的路徑方法
(一)堅持黨的統一領導
改革是有組織、有領導的集體行動,首先要解決好由誰來領導的問題。法治領域改革特別是法治體制改革,往往涉及國家的政治體制改革和權力格局調整,涉及國家憲法和法律重要制度變革,只能由一國最高政治權威統一領導和部署。在現代政黨政治下,法治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通常由強有力的執政黨或執政集團部署和實施。在當代中國,這個最高政治權威就是中國共産黨領導,法治領域改革應由中國共産黨特別是黨中央進行統一領導。進入新時代,中國法治領域改革已形成了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一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法治領域改革重大事項。黨的二十大報告不僅專章部署了法治領域改革事項,而且在報告其他部分部署了國家治理各領域有關法治的改革事項。二是以中央全會形式研究部署法治建設重大問題。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門研究法治領域改革問題,“這次全會提出了180多項重要改革舉措,許多都是涉及利益關系和權力格局調整的‘硬骨頭’”。其他中央全會,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十九屆三中全會、二十屆三中全會等,都對法治領域改革進行重要部署。三是以中央工作會議形式研究部署法治領域改革工作。2020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對法治領域改革工作作出頂層設計。四是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研究審議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項。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討論和決定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其中就包括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文件和重大問題。例如,《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就是經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實施的。五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研究審議法治領域改革重大事項。2018年成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的一項重要職責是研究部署和統籌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工作。實踐證明,堅持黨中央對法治領域改革的集中統一領導,既有利于把握改革的正確政治方向,確保不犯方向性、顛覆性錯誤,又有利于統籌協調各方力量資源攻堅克難,確保改革取得預期的成效。
(二)堅持以人民爲中心
改革是有目的、有指向的集體行動,要解決好爲了誰、依靠誰的問題。堅持以人民爲中心,是中國法治領域改革的根本立場和根本指向。“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堅持法治爲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法治體系建設全過程。”一是堅持把人民主體地位貫穿于法治領域改革決策和實施全過程,保證改革決策和實施充分反映民情、體現民意、集中民智,讓人民群衆成爲改革的最高決定者。只有始終堅持在民主軌道上部署和實施法治領域改革,才能有效避免古代變法運動所具有的少數政治精英操弄、利益集團激烈鬥爭等痼疾。中國傳統社會的變法往往是以人治、專制等非民主、非法治方式來強制推行的,因而容易出現人存法舉、人亡法息的結果。二是堅持把保障人民權利作爲法治領域改革的根本目的,不斷增強人民群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讓人民群衆成爲改革的最終受益者。“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衆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三是堅持把深入民心、贏得民心確立爲努力方向,把人民滿意不滿意作爲衡量法治領域改革成效的根本評價標准,讓人民群衆成爲改革的最終評判者。“司法體制改革成效如何,說一千道一萬,要由人民來評判。”
(三)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
改革是有方向、有原則的集體行動,要解決好走什麽路的問題。法治領域改革,應堅持從現實國情出發,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既不照抄照搬外國法治模式和制度,又不超越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盲目冒進。一是堅持把握原則、堅守底線。從中國法治實踐需要出發,合理借鑒世界法治文明先進成果,但絕不能做西方法律制度的搬運工。“法治領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強,必須把握原則、堅守底線,決不能把改革變成‘對標’西方法治體系、‘追捧’西方法治實踐。”二是堅持推陳出新、破舊立新。加強對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鑒別分析,既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又要堅決革除一切陳舊落後的法律觀念和行爲習慣,推動構建人類法治文明新形態。三是堅持循序漸進、量力而行。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出發,合理引導改革預期,合理確定改革方案,避免提出脫離實際的改革口號、改革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不能急于求成、好高骛遠,不要把調子起高、胃口吊高。”
(四)堅持遵循法治規律
改革是管長遠、求長效的集體行動,要解決好如何科學設計改革方案問題。法治領域改革,應堅持依據法治規律設計改革方案,運用法治規律破解改革難題,確保法治領域改革成果經得起曆史檢驗,堅決防止今天的改革成果成爲明天改革的對象。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司法體制改革時指出:“司法活動具有特殊的性質和規律。”“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體現權責統一、權力制約、公開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
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各領域一樣,法治領域有其運行的客觀規律。問題的要害是,改革者如何尋找和確定法治規律?一是從先進的思想文本中尋找。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總結了共産黨依法執政規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規律和人類法治文明發展規律,爲改革者尋找和發現法治規律提供了權威來源。二是從憲法和法律文本中尋找。例如,我國《憲法》第127條、第140條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了法治機構權力配置上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規律。前述的“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的改革舉措,充分體現了憲法所確立的這一法治規律。三是從法治實踐成功經驗中尋找。例如,在長期法治實踐中總結出來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楓橋經驗”等曆久彌新的寶貴經驗,就蘊含和體現了法治基本規律和原理。
(五)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改革是有規矩、有約束的集體行動,要解決好以什麽樣的方式推進的問題。與其他領域改革相比,法治領域改革同國家法律規定關系更加密切,更應當嚴格遵循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施改革,以立法引領改革進程,以法治規範改革行爲,以立法固化改革經驗,以法治增強改革效能,努力做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的表率。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把法治確立爲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則:“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爲法律制度。”一是堅持以立法引領改革進程。主動適應改革決策部署,及時開展立改廢釋工作,確保改革于法有據。“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要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律條款成爲改革的‘絆馬索’。”二是堅持以法治規範改革行爲。嚴格依據法律規定或授權規定實施改革,絕不允許隨意突破法律紅線搞改革,確保改革依法有序推進。三是堅持以立法固化改革經驗。“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盡快上升爲法律。”四是堅持以法治增強改革效能。通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渠道,推動改革舉措和經驗法律化,並得到全社會認同和遵行。
(六)堅持系統謀劃和布局
改革是有規劃、有程序的集體行動,要解決好以什麽樣的步驟措施推進的問題。法治領域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應把握各項改革任務的整體關聯性、層次結構性、先後時序性,制定好時間表、路線圖和施工圖,促進各項改革協調配合、系統集成,增強改革的整體性、協同性、實效性。一是堅持先規劃後實施。堅持謀定而後動,先對各項改革舉措進行科學論證,制定出整體性規劃方案,然後再按照方案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優化。二是堅持先試點後推開。對實踐經驗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任務,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授權,在部分地方進行試點,取得可複制可推廣的成功經驗後,再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三是堅持以重點突破帶動整體推進。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關鍵改革入手,打好攻堅仗突破仗,推動法治領域改革取得整體性進展。四是堅持以督察評估推動改革落地見效。“督察要堅持問題導向,及時發現短板、糾正偏差。對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要敢于亮黃牌、掏紅牌。”“對已經出台的改革舉措,要加強改革效果評估,及時總結經驗,注意發現和解決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這就要求,建立健全法治領域改革的督察督導和評估評價機制,及時糾偏差、補短板、強弱項,引導改革取得預期成效。
作者:黃文藝(中国人民大学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來源:《政治與法律》2025年第5期“主題研討——改革與法治”欄目。